員工離職后,將原單位核心技術帶至新公司并申請專利,這種“搬家式創新”是否合法?專利權究竟歸誰?企業又該如何維權?
案例 技術員跳槽10個月,新公司申請相似核心工藝專利
近日,德州普利森機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利森公司)涉及一起核心技術被非法占用的知識產權糾紛。
該案中,某技術員2022年8月從普利森公司離職,隨后入職甲機床制造公司。10個月后的2023年6月,甲機床制造公司提交了一件發明專利申請,該技術員赫然在發明人之列。普利森公司經查實,認為該技術方案與公司原有技術內容高度一致,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涉案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其所有。
說理 法院依法判決原單位為發明專利申請權利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專利申請系技術員與普利森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1年內提出。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與普利森公司原有技術內容高度一致,系由離職人員利用在職期間掌握的公司技術信息,攜至新任職公司提出的專利申請。
法官表示,技術員在職期間擔任主管設計,了解并掌握該工藝,且曾作為多項工藝專利第一發明人,其辯稱僅負責產品設計、不接觸核心技術,該主張與事實不符。綜上,法院認定涉案專利為職務發明創造,判決普利森公司為發明專利申請權利人。
法官表示,如今技術創新成為企業爭奪的高地,由挖角或跳槽帶來的知識產權糾紛呈現高發趨勢。為避免企業專利技術等外泄,離職員工與原企業可通過協議等方式進行約定,避免發生知識產權糾紛。
(記者董建新整理)
法條
《民法典》第7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專利法》第6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3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